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8號原 告 胡啓瑞追加原告 鮑雅珍訴訟代理人 胡啓瑞追加原告 薛嘉泰
孫漢廷陳謝瓊惠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謝瓊容人追加原告 洪于璇兼訴訟代理 黃燦美人追加原告 詹清水
張田被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胡啟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胡啓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