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2號原 告 大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政錡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被 告 利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約定之諾成無名契約向被告予以請求,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徵以兩造約定之系爭標的物範圍亦座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內,故由其管轄自當最便於日後調查。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