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上 訴 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被 上 訴人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亦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