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78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張許寶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條件,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判決,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34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