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78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許寶勤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前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一)107年股東常會召開時間及通知股東之開會時間(依原告所提107年股東常會議事錄上記載開會時間為107年6月26日召開,然原告所提原證2開會通知之會議時間為107年6月25日)。
(二)107年召開股東常會之股東名冊、股份計算、簽到簿及寄發開會通知予原告之相關資料。
(三)針對原告主張107年股東常會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第三案,實質上係追認董事會違法同意讓與公司全部或主要資產之行為,則資產之實質讓與對象即訴外人貝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質控制人即訴外人陳茂榮,因就該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於決議時不得加入表決等情,具狀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