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原 告 林世昌
林福財林玉瑤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區○○段○○○ ○號等3 筆土地,依臺南地方法院澎函執妥字第17351 號函所為之土地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專屬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案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