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8號原 告 袁明楷
袁明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等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 萬100 元讓售原告,則原告就本件勝訴可得之客觀利益即為系爭土地所有權價額,查原告係於民國106 年間提起本件訴訟,系爭土地該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萬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9萬7000元(51平方公尺×44萬7000元=2279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2640元,扣除原告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8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