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文璋
李麗芬蘇李麗芳蔡洋鵰蔡洋鵬蔡洋鵑蔡洋鯨劉文欽劉文良陳劉秀琴李劉秀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昭亭間請求讓與區段徵收建物拆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1,935 元(計算式:390,000 元+543,180 元+511,722 元+307,033 元=1,751,9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