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29號原 告 李昭亭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被 告 李文璋
李麗芬蘇李麗芳蔡洋鵰蔡洋鵬蔡洋鵑蔡洋鯨劉文欽劉文良陳劉秀琴李劉秀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賴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與區段徵收建物拆遷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附表┌────┬──────────┬─────────────┐│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1.第11行: │1.第11行: ││7 頁第11│ 林郭三英 │ 林郭三英之子林錫陽 ││、17行 │2.第17行: │2.第17行: ││ │(見調字卷第頁) │(見調字卷第17頁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