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3號上 訴 人 薛啟天被 上訴人 意隆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惠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 萬6,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