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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3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71號原 告 白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竟恒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 人 周志一律師被 告 周益睿訴訟代理人 周駿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小客車租賃業者,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

8 日與原告簽訂汽車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續約後被告本應於107 年4 月11日前歸還系爭汽車,詎被告逾期仍未歸還,經原告尋回後,始發現系爭汽車因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而受有毀損,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6 條規定,系爭租約第4 條、第9 條及第10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所受有系爭汽車拖吊至修車廠之拖吊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修復費用41萬7010元、修復後之折舊費用12萬5103元、系爭汽車因毀損而無法出租之短收租金損失11萬8800元、律師費用4 萬5000元,共計70萬9913元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99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先前則以:伊跟原告承租系爭汽車後曾在臺北市萬華區附近發生自撞橋墩之事故(下稱系爭自撞事故),當時沒有撞到人或車,也沒有報警,原告有要求伊將系爭汽車拖吊至指定之修車廠,然伊係拖吊至伊認識之修車廠,並無故意不理會原告。又系爭汽車雖有車頭受損、安全氣囊爆開之情形,惟修復費用應不至如此之高,且系爭汽車之零件費用應予折舊計算。又原告既已花費修復費用將系爭車輛修理一新,自無再請求修復後折舊費用之必要。況系爭汽車並非每天均有人承租,故原告請求無法出租之短收租金損失部分,亦非適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為系爭汽車之所有權人,兩造於107 年4 月8 日簽訂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汽車,租期至107 年4 月11日屆至等情,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系爭租約(見本院卷第79、61頁)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8 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駛系爭汽車時,因發生系爭自撞事故而致系爭汽車受有損害,為其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94 頁),自堪認係其駕駛系爭汽車之過失所致,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系爭汽車受損所受之損害,即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分述如下:

㈠修復費用部分:

1.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系爭汽車因系爭自撞事故而受有損害,其並因此支出修繕費用41萬7010元(其中工資部分如附表1 、零件部分如附表2 )等情,業據其提出尚豐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尚豐汽車公司)報價單、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證明書、系爭汽車維修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3至69、73、149 至154頁),並有尚豐汽車公司107 年10月15日回函所檢附之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證明書、車損交修明細表、系爭汽車受損及維修過程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09 至141 頁)存卷可參,復與實際維修系爭車輛之證人林火旺到庭結證稱:伊在尚豐汽車修理廠工作,是尚豐汽車修理廠的老闆,伊有修過系爭汽車,系爭汽車是於107 年4 月23日拖吊到伊廠內,進場時車頭、引擎、變速箱、底盤、方向器都是全部被撞爛撞壞的,車子裡的安全氣囊也都爆開了,當時車子是完全不能開了,伊修理時系爭汽車還是新車,伊一開始是先開立車損交修明細表,後來再開立報價單,發票是最後才開立,因為原告的付款方式有現金也有支票,伊是等到支票兌現之後才開發票,實際修車內容就是如同報價單上所列項目,因為系爭汽車是新的車,所以修車幾乎都是用原廠日本的零件,價格當然會比較貴等語(見本院卷第192 至193 頁)相符,準此,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汽車受損而支出修復費用41萬7010元一事,應屬可採。

3.又依林火旺前開證詞可知,系爭汽車零件之維修係以新品更換舊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自應扣除零件部分之折舊。參諸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且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查系爭車輛係於106 年12 月出廠,至系爭事故發生之107年4 月9 日止,已出廠4 個月(未滿1 月以1 月計),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9頁),依此計算,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之金額應為31萬1870元(計算式見附表三),另加計並非零件而無折舊問題之工資6 萬1400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為37萬3270元(計算式:31萬1870元+6 萬1400元=37萬3270元)。

㈡修復後之折舊費用部分:

1.按乙方(即被告,下以被告代稱)應負責保管及維護車輛,如有損壞或失竊,被告願照車價賠償,修理或失竊期間,被告要負全數租金及修理費用的百分之30的車身折舊費,系爭租約第10條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61頁)。又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

2.經查,系爭汽車之價值經本院囑託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後,鑑定結論為:「1.該車經鑑價,其於107 年4 月間之正常行情車價約為57萬元整左右為宜。2.經事故撞損修復後,107 年4 月間之折價約為7 萬元整;當時(修復後)之正常行情車價約為50萬元整左右為宜」,有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8 年3 月14日(108 )北市汽車商鑑字第10號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5 頁),衡酌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為汽車業界之同業公會,對汽車價格之估定當較一般業者中立而客觀,並具有一定之公信力,是原告依前開鑑價之結果,主張系爭汽車於系爭自撞事故受有損壞後,雖經修復完成,惟與同期間之正常市場交易價格相較,其正常交易價格有所貶損而折舊等情,應屬有據,被告抗辯系爭汽車已經修復而無折舊問題云云,則非可採。又兩造既已於系爭租約第10條明確約定以修車費用之百分之30作為折舊費用之計算標準,則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賠償其因系爭汽車交易性貶值而生之折舊損害12萬5103元(41萬7010元×0.3 =12萬5103元),應屬有據。

㈢租金損失部分:

1.按租賃期間如發生事故,應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至須賠償包括民刑事一切肇事責任概由被告負責與原告無關,因此逾還車之租金,被告仍應全數照付;被告應負責保管及維護車輛,如有損壞或失竊,被告願照車價賠償,修理或失竊期間,被告要負責全數租金及修理費用的百分之30的車身折舊費,系爭租約第9 條、第10條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61頁)。次按民法第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系爭汽車因被告駕車之過失而受有損害必須修復,然因被告將系爭汽車拖吊移置其他修車廠,故原告無法於107年4 月12日即將系爭汽車送修,嗣原告尋獲系爭汽車並送修後,系爭汽車尚須51天之修復期間(即107 年4 月23日起至

107 年6 月12日)一事,有尚豐汽車公司出具之車輛進場(維修保養)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07 頁),並為證人林火旺到庭證稱:伊光估價大概就1 個禮拜,因為新車零件、材料都很難找,後來將估價單給原告確認後,原告有同意伊修車,一直修到6 月12日交車,因為系爭汽車車頭都壞掉了,需要花很多時間修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3 頁),亦與被告自承:系爭自撞事故發生後,原告是說要拖去他們指定的車廠,伊說伊也有其他修車廠,於是伊就先拖過去伊認識在南港的修車廠,但之後伊打電話去問,修車廠說原告已經將車拖回去他們的修車場等語(見本院卷第194 頁)相符,而原告既係以汽車租賃為業之公司,系爭汽車本為其經營汽車租賃營利時所需使用,則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未將系爭汽車拖至修車廠、損害系爭汽車之過失駕駛行為,致其而無法於107 年4 月12日起至107 年6 月12日止之期間內出租系爭汽車,因而受有62天之租金損失,應屬有據。

3.又關於每日租金之計算方式,原告雖主張應以平日租金1800元、假日租金2200元,逐日計算上開62天期間之租金損失云云。然細究原告自行提出系爭汽車於107 年實際營業計算表內容可知(見本院卷第241 頁),系爭汽車雖為租賃車輛,然並非每日必然實際出租,故本院審酌系爭汽車於系爭自撞事故發生前即107 年1 月29日至107 年4 月7 日,共69日期間內之實際租金收益為3 萬400 元、平均每日租金約441 元(計算式:3 萬400 元÷69=44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作為推估系爭汽車實際可得收取租金之依據,應屬合理,是以,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自撞事故無法使用系爭汽車而受之租金損失於2 萬7342元(計算式:441 元×62日=2 萬7342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㈣拖吊費用部分:

經查,系爭汽車於系爭自撞事故發生後,因車頭、引擎、變速箱、底盤及方向器損壞而完全無法行駛,必須靠拖吊業者以拖吊方式將系爭汽車移置至汽車修理廠,原告並因此支出拖吊費用4000元等情,業據證人林火旺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92 頁),並有廣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單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頁),堪以認定。是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自撞事故而受有拖吊費用4000元之損失,衡情亦屬原告因被告駕車過失之行為所受之財產上損害,自得向被告請求賠償。

㈤律師費用部分:

按若因本件本切結書有爭議而進入訴訟程序,被告應負擔所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系爭租約第4 條後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係因被告承租期間發生系爭汽車毀損之自撞事故,始依系爭租約及民法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委任錢裕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支出4 萬5000元之律師費用等情,有本件起訴狀及錢裕國律師所開具之收據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155 頁),是原告依系爭租約第4 條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用4 萬5000元,亦有理由。

㈥從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數額共為57萬4715元(計算式

:修復費用37萬3270元+修復後之折舊費用12萬5103元+租金損失2 萬7342元+拖吊費用4000元+律師費用4 萬5000元=57萬4715元)。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其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8 月20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7、45頁),自生催告給付之效力,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即

107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6 條規定,系爭租約第4 條、第9 條及第10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7萬4715元,及自107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杜慧玲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附表一:工資項目(參本院卷第111至117頁報價單)┌──┬────────────────┬─────┬────┐│編號│ 工 資 項 目 │費用 │ 折 舊│├──┼────────────────┼─────┼────┤│1. │前保桿拆換烤漆 │3400元 │ │├──┼────────────────┼─────┼────┤│2. │前保內鐵校正 │600元 │ │├──┼────────────────┼─────┼────┤│3. │前保桿風網含內座安裝 │600元 │ │├──┼────────────────┼─────┼────┤│4. │水箱罩拆換工資 │600元 │ │├──┼────────────────┼─────┼────┤│5. │前水箱架拆換工資 │2800元 │ │├──┼────────────────┼─────┼────┤│6. │前水箱上座鐵架鈑校 │800元 │ │├──┼────────────────┼─────┼────┤│7. │吊引擎工資 │8000元 │ │├──┼────────────────┼─────┼────┤│8. │前工字桿牛膽拉校 │3000元 │ │├──┼────────────────┼─────┼────┤│9. │前橫桿拆換工資 │800元 │ │├──┼────────────────┼─────┼────┤│10 │右引擎腳拆換工資含右引擎固定座 │1000元 │ │├──┼────────────────┼─────┼────┤│11 │水箱拆換工資 │600元 │ │├──┼────────────────┼─────┼────┤│12 │冷氣散熱片拆換工資 │600元 │ │├──┼────────────────┼─────┼────┤│13 │散熱風散拆換工資 │300元 │ │├──┼────────────────┼─────┼────┤│14 │後引擎腳含固定座拆換工資 │1000元 │ │├──┼────────────────┼─────┼────┤│15 │左引擎腳含固定座 │1000元 │ │├──┼────────────────┼─────┼────┤│16 │變速箱拆換工資 │6000元 │ │├──┼────────────────┼─────┼────┤│17 │左右傳動軸拆裝校正 │1600元 │ │├──┼────────────────┼─────┼────┤│18 │方向機橫拉桿總機拆換工資 │2000元 │ │├──┼────────────────┼─────┼────┤│19 │左前輪三腳架拆換工資 │500元 │ │├──┼────────────────┼─────┼────┤│20 │左前輪惰桿拆裝 │400元 │ │├──┼────────────────┼─────┼────┤│21 │引擎下護板安裝 │1200元 │ │├──┼────────────────┼─────┼────┤│22 │電瓶底座拆換工資含行車電腦及線路│800元 │ │├──┼────────────────┼─────┼────┤│23 │左右前大燈拆換含燈座校正 │1200元 │ │├──┼────────────────┼─────┼────┤│24 │前段排氣管拆換工資 │1200元 │ │├──┼────────────────┼─────┼────┤│25 │冷氣管校正 │800元 │ │├──┼────────────────┼─────┼────┤│26 │空濾器安裝 │300元 │ │├──┼────────────────┼─────┼────┤│27 │電機線路查修 │1500元 │ │├──┼────────────────┼─────┼────┤│28 │儀表板含拆裝工資 │8000元 │ │├──┼────────────────┼─────┼────┤│29 │左安全氣囊拆換工資 │1200元 │ │├──┼────────────────┼─────┼────┤│30 │右安全氣囊拆換工資 │1200元 │ │├──┼────────────────┼─────┼────┤│31 │安全氣囊電腦拆換工資 │2000元 │ │├──┼────────────────┼─────┼────┤│32 │左右前座安全帶拆換工資 │800元 │ │├──┼────────────────┼─────┼────┤│33 │引爆線圈拆換工資 │1600元 │ │├──┼────────────────┼─────┼────┤│34 │另件拆工 │2000元 │ │├──┼────────────────┼─────┼────┤│35 │電腦歸零設定 │2000元 │ │├──┼────────────────┴─────┴────┤│總計│ 6萬1400元 │└──┴───────────────────────────┘附表二:零件費用(參本院卷第111至117頁報價單)┌──┬────────────────┬─────┬────┐│編號│ 零 件 項 目 │費用 │ 備 註 │├──┼────────────────┼─────┼────┤│1. │前保桿 │5800元 │ │├──┼────────────────┼─────┼────┤│2. │前保內鋰 │7200元 │ │├──┼────────────────┼─────┼────┤│3. │前保風網 │2000元 │ │├──┼────────────────┼─────┼────┤│4. │前保托車蓋 │500元 │ │├──┼────────────────┼─────┼────┤│5. │前水箱罩 │ │ │├──┼────────────────┤6800元 ├────┤│6. │前水箱金條(飾條) │ │ │├──┼────────────────┼─────┼────┤│7. │水箱架總成 │6950元 │ │├──┼────────────────┼─────┼────┤│8. │前保桿下固定扣 │450元 │ │├──┼────────────────┼─────┼────┤│9. │後保桿下固定扣 │135元 │ │├──┼────────────────┼─────┼────┤│10 │右前保小燈 │1200元 │ │├──┼────────────────┼─────┼────┤│11 │右前保小燈電路頭 │350元 │ │├──┼────────────────┼─────┼────┤│12 │左右前輪內規板固定扣 │420元 │ │├──┼────────────────┼─────┼────┤│13 │右前保桿固定扣(中)白 │300元 │ │├──┼────────────────┼─────┼────┤│14 │前保內鐵前膠櫃 │1800元 │ │├──┼────────────────┼─────┼────┤│15 │前下護板(前段)水箱架下 │1200元 │ │├──┼────────────────┼─────┼────┤│16 │引擎下護板(前段) │1350元 │ │├──┼────────────────┼─────┼────┤│17 │引擎下護板固定扣 │675元 │ │├──┼────────────────┼─────┼────┤│18 │空濾器罩總成 │3900元 │ │├──┼────────────────┼─────┼────┤│19 │空濾器罩前段風口導管 │1680元 │ │├──┼────────────────┼─────┼────┤│20 │電瓶底座(全) │1450元 │ │├──┼────────────────┼─────┼────┤│21 │左引擎腳 │4200元 │ │├──┼────────────────┼─────┼────┤│22 │左引擎腳固定座(變速箱) │3500元 │ │├──┼────────────────┼─────┼────┤│23 │前段排氣管(有軟管) │ │ │├──┼────────────────┤1 萬3200元├────┤│24 │水箱 │ │ │├──┼────────────────┼─────┼────┤│25 │水箱下固定座橡皮 │700元 │ │├──┼────────────────┼─────┼────┤│26 │冷氣散熱座 │1 萬5500元│ │├──┼────────────────┼─────┼────┤│27 │冷氣散熱座固定座橡皮 │700元 │ │├──┼────────────────┼─────┼────┤│28 │水箱風散之總成 │1 萬8500元│ │├──┼────────────────┼─────┼────┤│29 │右引擎腳 │5950元 │ │├──┼────────────────┼─────┼────┤│30 │右引擎腳固定架 │3800元 │ │├──┼────────────────┼─────┼────┤│31 │左右前傳動車曲(左) │1 萬6500元│ │├──┼────────────────┼─────┼────┤│32 │左右前傳動車曲(右) │2 萬500 元│ │├──┼────────────────┼─────┼────┤│33 │後引擎腳 │ │ │├──┼────────────────┤2500元 ├────┤│34 │後引擎腳固定架 │ │ │├──┼────────────────┼─────┼────┤│35 │方向機總機(橫拉桿) │1萬5300元 │ │├──┼────────────────┼─────┼────┤│36 │前橫樑(牛膽) │2萬1800元 │ │├──┼────────────────┼─────┼────┤│37 │左右前集風板(下) │840元 │ │├──┼────────────────┼─────┼────┤│38 │前引擎下護板(右段) │4200元 │ │├──┼────────────────┼─────┼────┤│39 │變速箱(中) │4萬8000元 │ │├──┼────────────────┼─────┼────┤│40 │變速箱油封 │1200元 │ │├──┼────────────────┼─────┼────┤│41 │節油器 │1萬6500元 │ │├──┼────────────────┼─────┼────┤│42 │變速箱油專用 │2500元 │ │├──┼────────────────┼─────┼────┤│43 │左安全氣囊 │1萬2000元 │ │├──┼────────────────┼─────┼────┤│44 │右安全氣囊 │9750元 │ │├──┼────────────────┼─────┼────┤│45 │安全氣囊電腦 │1萬4500元 │ │├──┼────────────────┼─────┼────┤│46 │氣囊引爆線圈 │8500元 │ │├──┼────────────────┼─────┼────┤│47 │前座安全帶 │1萬3800元 │ │├──┼────────────────┼─────┼────┤│48 │碰撞感知器 │7200元 │ │├──┼────────────────┼─────┼────┤│49 │排氣管固定橡皮 │600元 │ │├──┼────────────────┼─────┼────┤│50 │左前輪三腳架 │5900元 │ │├──┼────────────────┼─────┼────┤│51 │左前輪惰桿 │ │ │├──┼────────────────┤1550元 ├────┤│52 │引擎室角板隔熱鋁板 │ │ │├──┼────────────────┼─────┼────┤│53 │變速箱油尺 │300元 │ │├──┼────────────────┼─────┼────┤│54 │防漏膠 │300元 │ │├──┼────────────────┼─────┼────┤│55 │水箱罩標示 │500元 │ │├──┼────────────────┼─────┼────┤│56 │左右前保側支架 │560元 │ │├──┼────────────────┼─────┼────┤│57 │儀表板上座板 │1 萬9500元│ │├──┼────────────────┼─────┼────┤│58 │冷凍油 │600元 │ │├──┼────────────────┴─────┴────┤│總計│ 35萬5610元 │└──┴───────────────────────────┘附表三:扣除折舊後費用┌──────────────────────────────┐│系爭汽車修復所需零件費用部分折舊之計算 │├─────┬────────────────────────┤│第一年折舊│35萬5610元×0.369 ×4/12月=4萬3740元 │├─────┴────────────────────────┤│系爭車輛出廠年月:106 年12月(見本院卷第79頁) ││折舊後零件金額為:31萬1870元(計算式:35萬5610元-4 萬3740元││ =31萬1870元)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