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林秀慧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陳鴻元律師張子特律師被 告 陳玉秋 臺北市○○區○○○路○段○○○巷○○弄0
林賴鳳陳進德陳進緯陳進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林秀慧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陳鴻元律師張子特律師被 告 陳玉秋 臺北市○○區○○○路○段○○○巷○○弄0
林賴鳳陳進德陳進緯陳進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