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嘉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4455號給付設計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6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