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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翊祐、戴心欣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477號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日期: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