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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關維正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正鴻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日期: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