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99號原 告 LEE-LUONG SYLVIASY(中文名:李承恩)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湯詠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邱于倫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吳秉霖律師被 告 胡白玫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張思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