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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99號原 告 LEE-LUONG SYLVIASY(中文名:李承恩)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湯詠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邱于倫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吳秉霖律師被 告 胡白玫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張思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登記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