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盟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榮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泰豐間請求給付稅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9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