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53號原 告 侯聖泰被 告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呂仲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107年8月31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討論提案第二案停權決議無效。」,然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