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5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訴訟代理人 黃芝蘭
蕭郁蓓被 告 楊明鑑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林恒美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近期出境,有未經合法送達之疑慮,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