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上 訴 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