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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08號聲 明 人即 原 告 林成鴻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徐亦安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林戊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4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亦即使機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委任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76 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1 項前段、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40 條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是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法院得本於職權囑託適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鑑定人是否具鑑定能力,屬法院職權審酌事項,非拒卻鑑定人之法定事由。而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囑託鑑定進行本件漏水原因之鑑定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系爭公會),分別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同年9 月27日指派梁仁勳建築師至臺北市○○區○○路○○巷○○號4 樓(下稱4 樓房屋)及臺北市○○區○○路○○巷○○號5 樓之1 (下稱系爭5 樓之1 房屋)進行初勘、會勘。惟梁仁勳建築師於108 年9 月27日會勘前,私下自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處取得來源不明、無從確認之系爭4 樓房屋及系爭5 樓之1 房屋水電管線圖(下稱系爭管線圖),而聲明人未曾見過系爭管線圖,經聲明人反應不應以系爭管線圖為判斷基礎,惟梁仁勳建築師卻置之不理,仍以系爭水電管線圖為基準判斷後續之鑑定方法,且說法與初勘時前後不一,足見其公正性已有所偏頗。再自梁仁勳建築師經歷觀之,其專業在於建築規劃、建築設計方面,且多僅施作位於苗栗縣內之公家機關工程,並無鑑定漏水房屋之經驗,亦就「住宅」類型之房屋及臺北市房屋結構不甚了解,則其提出之鑑定報告是否具專業性及鑑定結果是否可採,已屬可議;又梁仁勳建築師曾因工程設計不良而產生工程糾紛,可徵其專業性不足。末以,梁仁勳建築師曾致電聲明人訴訟代理人確認第二次會勘日期,惟聲明人訴訟代理人因庭期因素不便於梁仁勳建築師提出之會勘日期出席,遂要求梁仁勳建築師再行改期,詎梁仁勳建築師表示聲明人訴訟代理人可不出席等語,其忽視聲明人之權利,欲於聲明人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進行鑑定,顯見其公正性已足以啟人疑竇。綜上,梁仁勳建築師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且欠缺專業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

1 條準用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拒卻鑑定人及改派鑑定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8 年6 月12日以北院忠民勇107 訴4808字第1080010525號函囑託系爭公會鑑定(見本院卷第239 頁至第

240 頁),系爭公會於108 年6 月19日以108 (十七)鑑字第1494號函及於108 年7 月2 日以108 (十七)鑑字第1605號函說明本件鑑定費用及指派梁仁勳建築師負責辦理(見本院卷第247 頁、第259 頁),則本院係囑託系爭公會為鑑定,並非選任梁仁勳為鑑定人,參照前開說明,梁仁勳建築師既非本院指定之鑑定人,聲明人即無從以梁仁勳建築師係鑑定人而聲明拒卻。再者,聲明人為前開陳述,固提出梁仁勳建築師相關學經歷等資料為憑,惟揆諸前揭說明,鑑定專業能力具備與否,非聲明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且聲明人未提出證據釋明鑑定人及其指派之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從而,聲明人所為拒卻鑑定人之聲明,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