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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08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被 告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法定代理人 陳信良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系爭房屋原屬公用之公有不動產,由被告現況接管時,是否有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