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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原 告 林秦忠

楊玉梅留志成留志榮留彩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被 告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複 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