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秦忠等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