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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子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間防止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防止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