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4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複 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被 告 陳美娟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張莠茹律師被 告 柯春富
林李水仙 臺北市○○區○○○路○段○○○○○○號11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胡書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