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39號原 告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複 代理人 林孜容律師被 告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韋建華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理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五頁第八列關於「107年9月16日」召集系爭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9月26日」召集系爭會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