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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49號原 告 沈沛鴻被 告 元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靜華

蔡文惠黃靜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日期: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