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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被 告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