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被 告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裁判案由:給付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