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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上 訴 人 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被 上訴 人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佳臻律師

宋佳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