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曾廣平之
繼承人曾映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複代理人 張惠婷
李昇叡被 告 張連進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洪鈴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110年9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110年9月24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25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