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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26號原 告 袁慶芳訴訟代理人 向榕錚律師被 告 台北市黃埔獅子會法定代理人 王鈴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間已變更所在地之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1月8日函文及檢附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第91至95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