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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金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