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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74號上訴人即被 告 鄭耀南

鄭吉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陳相而因107年訴字第4274號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