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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8號原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履行調解筆錄,將其於臉書(Facebook)、個人部落格中刊登有關於原告訊息全數刪除,並不得再次發表,然未據繳納該部分裁判費,此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