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間請求給付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