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吳洪艷珠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