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林子超律師被 告 張書元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楊貴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伊空服處之空服員,並擔任中華航空公司企業工會第10屆理事與代表一職,竟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晚間11時6分,在被告Facebook社群網路頁面分享伊製作之「三萬英呎的幸福工作,空服員的完美旅程」YouTube宣導影片(下稱系爭影片)時,發表「一直以來,台灣惡名昭彰的兩件事-血汗工廠、詐騙集團。中華航空,兩者皆是。」、「…拍攝這個廣告的目的,居然是用來欺騙社會新鮮人!」等汙衊、詆毀伊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一),又另於同日在Facebook上所張貼「周年慶?」文章中,指稱伊「漠視飛安與台灣民眾的權益」、「休息時間能多短給多短」、「一人當兩人用」、「對待一線員工依舊極盡壓榨,針對工會成員的刻意抹黑與打壓…」、「知法犯法,這就是華航資方的心態!」等語(系爭言論二),極盡造謠抹黑之能事。嗣被告於隔日即同年月23日參與訴外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其他工會聯合發起、於交通部前廣場舉行之「623交通運輸工時大體檢行動」活動(下稱623活動),竟與其他成員配合演出,由被告身著伊公司工作制服,任由他人將血紅色顏料潑灑全身,藉以昭示伊乃「血汗工廠」之惡劣形象(下稱系爭言論三),不僅毀損公司制服,而該潑漆影像亦經傳播媒體無遠弗屆地發送至國內外,嚴重貶損伊長久經營之品牌形象;活動結束後當晚之11時25分,被告再於Facebook上發表文章,陳述「…潑在我身上的紅色顏料,象徵的其實就是一天一天被剝削同事的血汗…」、「…面對無良的資方…」等具煽動性之言辭(下稱系爭言論四),挑起員工對伊之仇恨,並讓消費者對伊產生負面之印象及評價。被告身為伊公司之員工,明知社會大眾可能因此被其言論混淆,卻故意於社群網站及公眾場合任意發表上開內容,對伊之名譽權已造成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二)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以新細明體、不小於16號字體及四分之一版篇幅(26.5cm×15.9cm)之刊登規格及字體大小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一日;(三)就聲明第一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伊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常務理事,亦為中華航空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期推動工會活動,積極為原告公司員工爭取改善勞動條件。系爭言論一、系爭言論二原文如附表一、附表二,系爭影片僅呈現空服員專業空中服務的形象,係主打空服員得利用駐外時間飽覽異國風情、體驗異地文化,並強調原告所屬空服員之每月總工時120至130小時、飛行時間約75小時、每月平均休息10天、每年休息達到123天等語,原告希冀以上開勞動條件吸引新人進入原告公司服務,惟伊係針對原告的勞動條件加以批判,質疑原告廣告過於美化空服員工作條件,所提出之問題十分具體,內容提及的數據都是經過詳細計算,內容及推翻原告陳述之相關數據均非無憑無據,而「詐騙集團」用字遣詞或許激烈,然是在表述空服員之工作情形與照片之光鮮亮麗恰恰相反、描述空服員工作之辛勞非為外人所知,另所提及「外站住宿條件」、「休息時間」,均涉及空服員休息品質,亦與空服員在空中執勤時維護飛航安全、避免乘客發生意外相關,「缺員派遣」則係指每架航班的所配置之空服員人數,總派遣的人數變少,當班次空服員的工作量自然變多,第一線空服員自然會有遭到壓榨的感受,此與工作品質息息相關,伊上開言論主要在訴說空服員工作過勞,亦發表在理事會第一屆第22次會議之後,言論符合該工會一貫之運動方針,自屬正當,伊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並非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原告為資方,就提供給員工的勞動條件本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勞動條件影響飛航安全甚鉅,亦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伊主觀上並無侵權的故意,客觀上亦不侵害原告名譽。
(二)623活動背景係因我國運輸業勞工長期存在過勞現象,不僅未見改善反日益惡化。對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遂發起該活動,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台鐵產業工會、台灣汽車運輸產業工會、北捷駕駛產業工會共同舉辦,為達呼籲國人反思及要求交通部全面檢討之目的。伊在該次活動中擔綱演出行動劇,該行動劇為展現「我國整體運輸業之過勞現象」之意象,遂邀請台鐵、北捷工會成員與伊一起穿著制服,並手持「組員累了請自行喝咖啡提神」、「夜班3-5小時待命不用工作」、「手握方向盤時間才是工時」等交通部官員所發表的荒謬言論,至於潑灑紅色顏料等行動劇,係象徵勞工血汗之象徵性言論,與系爭言論四中之「潑在我身上的紅色顏料,象徵的其實就是一天一天被剝削同事的血汗,但是生命不就是一天一天累積而成?」等語,均係表達運輸業勞工勞動條件惡劣,象徵政府無視勞工因為過勞所付出的血汗。伊參與623活動,係與其他會員,按工會指示著制服,向政府表達訴求,與原告無關,系爭言論三、四均該係要求交通部正視過勞現象,全面改善運輸業勞動超時等勞動條件,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伊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行動劇、臉書文章均未逸脫表現方法,上開言論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亦屬受工會法保障的工會言論,原告依法必須容忍,不得向伊為任何主張。
(三)伊所發表之言論均係針對運輸業勞工過勞情形,係對勞動條件、飛行安全等均屬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原告之主張均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46頁反面至147頁):
(一)被告係任職於原告公司空服處空服員,並於106年間擔任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第10屆理事與代表一職。
(二)被告於106年6月22日晚間11時6分,在Facebook社群網路頁面分享其自行製作之「中華航空『三萬英呎的幸福工作,空服員的完美旅程』」YouTube宣導影片中,發表「一直以來,台灣惡名昭彰的兩件事-血汗工廠、詐騙集團。中華航空,兩者皆是。」、「…拍攝這個廣告的目的,居然是用來欺騙社會新鮮人!」等言詞(詳如原證1即附表一)。
(三)被告於106年6月22日,在Facebook上張貼名為「周年慶?」之文章中書寫「漠視飛安與台灣民眾的權益」、「休息時間能多短給多短」、「一人當兩人用」、「對待一線員工依舊極盡壓榨,針對工會成員的刻意抹黑與打壓…」、「知法犯法,這就是華航資方的心態!」等語(詳如原證2即附表二)。
(四)被告於106年6月23日在交通部前廣場參加「6/23運輸業工時大體驗-反過勞、要休息」活動,與其他成員配合演出行動劇,身著原告公司制服由他人以紅色顏料潑灑(如原證3照片),並於當日晚上11時25分在Facebook上發表文章,記載「…潑在我身上的紅色顏料,象徵的其實就是一天一天被剝削同事的血汗…」、「…面對無良的資方…」等語(詳如原證4即附表三)。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一、二、三、四,侵害伊之名譽,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準此,民事訴訟中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被害人,必須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既得於民事個案中考量,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則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基於保護個人名譽而不得宣布,不免過當且未慮及社會利益,刑法經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僅於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保護名譽權,應有相當之限制,若一味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則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真偽,概不予處罰。上開於個人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無所謂真實與否,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言論一、二、四之完整發言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而系爭言論三係被告參與623活動時,與其他工會成員所演出之行動劇,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查上開言論發表之原委,係起於原告公司空服員前為爭取改善長期人力不足、休時不足及工時過長等過勞現象,曾於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原告雖曾與工會達成協議,惟被告及其他運輸業工會成員認歷時一年後,上開運輸業過勞現象仍未有改善,因此被告乃於參與623活動前、參與活動中及活動後發表言論,此亦有兩造各自提出之623活動新聞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6、117至125頁)。綜觀被告所發表言論,均與超長工時、休息時間不足、人力不足等勞動議題相關,不單攸關原告之員工及整體運輸業,實為影響全體國民、勞工、產業深遠之重大議題,且因原告為世界知名之飛航企業,上開勞動條件、內部人事管理,更在在涉及航空運輸界之核心命題即飛行安全,勞動條件、勞資爭議、飛行安全均本為公眾所關心,確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任何人均得將其意見提出與公眾討論。更何況,被告身為原告公司空服員、企業工會成員、理事及代表,對此公眾關注議題,本於其專業知識提出意見,而訴諸個人社群網路、公眾或媒體討論,自應屬善意發表之言論。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之言論不實詆毀、煽動,並以「血汗工廠」、「詐騙集團」、「壓榨」等用詞造謠抹黑云云,然被告所為發言,係以善意出發,為提醒對空服員一職有美好憧憬之求職人士,需特別注意擔任空服員雖有光鮮亮麗之一面,惟仍恐需面對「超時航班」、「時差」、「累積身體病痛」、「不平等待遇」、「性騷擾」等職業傷害,其所提及之飛安管理、勞動條件、勞資糾紛等,其論理均完整敘明於附表一之文章,顯已說明其主觀認知、專業評論所憑之依據。況「血汗」、「壓榨」等用詞,多是源自「sweatshop」一詞所延伸,多指工廠的工作環境惡劣,使工人在危險、困苦的環境工作,除與有害物質、高熱、低溫或輻射等為伍,更兼長工時、低工資等惡劣條件,再「詐騙集團」一詞,係指以不誠實及不合法地獲取金錢利益的組織,上開用語縱使稍微尖酸、刻薄,但已於現今社會在勞動爭議、劣勢勞工等相關議題時所廣泛使用,而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各種價值判斷,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本件被告既係基於其主觀認知、專業知識為指摘,並就其指摘之事為意見表達,並非憑空杜撰、故意虛構不實事項而惡意批評,則依現存卷證,尚難認定被告所發表之言論並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四)是以,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係本於其專業知識,基於善意而發表,且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適當評論,自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亦難認有何背於善良風俗、違反保護原告法律而致生損害於原告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並應登報道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附件:
┌────────────────────────┐│道歉聲明 ││ ││本人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擔任空││服員期間,於民國106年6月22日、6月23日在Facebook ││上恣意發表數則誹謗華航公司之不實言論,警告新鮮人││不要來華航公司工作,且指控華航公司為血汗工廠、詐││騙集團,知法犯法及漠視飛安等情事,皆非事實。並於││同年6月23日在公開場合活動中,身著華航公司工作制 ││服,任由他人將血紅色顏料潑灑全身,不僅損壞制服,││亦有損華航公司之形象。本人以上未經查證之輕率行為││均已嚴重破壞華航公司之名譽。對此本人深感悔悟,特││以此道歉聲明公開表達誠摯歉意及反省之意,以正視聽││。 ││聲明人:張書元 │└────────────────────────┘附表一:被告106年6月22日FACEBOOK發言┌────────────────────────┐│一直以來,台灣惡名昭彰的兩件事--血汗工廠、詐騙集││團。 ││ ││中華航空,兩者皆是。 ││ ││ ││畫面中的空服員,大部分都認識,也都是相當勤奮、親││和的同事,但是我相信當這個形象廣告上線後,她們應││該相當後悔拍攝這個廣告的目的,居然是用來欺騙社會││新鮮人! ││ ││的確,除了最辛苦的機上服務快轉過去,影片拍攝的 ││CI-771 TPE/DPS/TPE航班的確是所謂的「爽班」,物價││略低於台灣、休時足夠,有機會過過夢想中「空服員」││的生活。 ││ ││如果你真的是因為這個廣告,以為空服工作就是如此愜││意輕鬆,而想來報考的新鮮人,真的不要來,下面我會││一一道來; ││ ││光從排班的機率來看,CI-771為每日一班Boeing 777 ││-300ER,共15位客艙組員,以全公司約3000位空服員來││算,排到這班的機率約為0.5%,一年下來大約會排到 ││1.82次,但是又要扣除外籍組員、客製班表、指定選班││等等因素,每年飛到「一次」算正常,飛不到的也大有││人在。 ││ ││別忘了,還有近80%早上5點前報到或是晚上10後落地的││當日往返航班在等著你,以及多個歐美航線「剛好」休││息24小時,讓你連時差的感覺都沒有,因為你幾乎不會││出飯店。 ││ ││大部分的人看到都是這個職業光鮮亮麗的一面,但我看││到卻是我同事的眼淚:因為超時航班累到只能默默流淚││、受到不平待遇甚至性騷擾而掉下委屈的眼淚、至親過││世卻無法陪伴身旁自責的淚水,以及慢慢累積的身體病││痛... ││===== ││Uncle的發言,向來是公開的,用的是本名,講的是事 ││實,歡迎轉載,接受公評,也從不刪文。 ││https://www.facebook.com/steven.cc/posts/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被告106年6月22日FACEBOOK文章┌────────────────────────┐│周年慶? ││ ││罷工將滿一年了,大家的工作環境有愈來愈好嗎? ││ ││ ││Uncle 不曉得大家飛的愉不愉快? ││只知道公司大舉招募外籍組員, ││漠視飛安與台灣民眾的權益、並刻意派飛在各個過夜班││, ││外站住宿條件每下愈況、休息時間能多短給多短, ││缺員派遣依舊存在、一人當兩人用, ││而地勤新進員工每月不再有1萬5津貼、依然人力缺乏。││ ││ ││罷工時簽署白紙黑字的協約一一跳票、對待一線員工依││舊極盡壓榨、針對工會成員的刻意抹黑與打壓(Uncle免││票送公司真的沒關係啦!) ││知法犯法,這就是華航資方的心態! ││ ││ ││歷史總是要回頭去看,不久的將來,當你每天都是來回││班、休息時間被壓縮、 ││人力依然不足夠,請不要怪任何人,因為是你冷眼旁觀││看著它發生! ││ ││ ││6/23(五)13:30,交通部前廣場,Uncle就算留停中 ││也會在現場等待你的出現! ││ ││【6/23運輸業工時大體檢—反過勞、要休息】報名連結││如下: ││https://goo.gl/forms/aCBJEGz4YRv9rDJv2 ││ │└────────────────────────┘附表三:被告106年6月23日FACEBOOK發言┌────────────────────────┐│這只會是一天的新聞,潑在我身上的紅色顏料,象徵的││其實就是一天一天被剝削同事的血汗,但生命不就是一││天一天累積而成? ││ ││謝謝今天到場的各位同事、朋友,讓我們知道並不孤單││。每一場的活動,背後都是很多人的努力才能完成, ││Uncle只是剛好被媒體捕捉到罷了,但其實最重要的是 ││你們的支持與參與,倘若沒有大家的參與,就像一場準││備多時的盛宴,無人到場也是枉然。 ││ ││未來必然有各種酸言酸語四面而來,但毋須跟這些人爭││辯,因為這些人永遠也不會成為我們的朋友,何必浪費││時間;未來需要的是,讓你家人、真正的朋友,了解你││支持的原因。 ││ ││歷史總是要回頭去看,我不後悔、也確信在做對的事,││面對無良的資方、顢頇的政府,或許這是一條永無止境││的路,但有你們的陪伴,相信這條路一定會越走越平順││! ││ ││https://www.facebook.com/steven.cc/posts/000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