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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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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禎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六項第一行「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元」部分,應更正為「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