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共 同送達代收人 王映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就反訴被告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就反訴被告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2萬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525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萬3,635元(計算式:25,705元+ 15,855元+43,525元=85,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