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魯惠國被 告 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