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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旅遊團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團費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