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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55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給付應收帳款
裁判日期: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