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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號被 告 楊惠寬即反訴原告

楊演松楊宜芬陳志彥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複代理人 蔡沂彤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王子鏘間協同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6,8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2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