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正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卓晉間因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2,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