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6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陳美枝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丁長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房屋暨所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82/10000)移轉登記與反訴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所示,核算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9,212,640元(計算式:100,872元/㎡×91.33㎡=9,212,640元),爰核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9,212,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