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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6號原 告 丁長侯被 告 陳美枝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法律依據,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所載:「被告應遵照法院裁判確實配合拍賣不動產」,並非具體明確,原告復未陳明其請求之法律依據,再者,原告訴之聲明不明,訴訟標的無從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進而核算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