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6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陳美枝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丁長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