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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蔡清華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 代 理人 吳宜珊律師被 告 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毓根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沈俊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3,572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352元,原告溢繳裁判費340,560元,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