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上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奕敬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